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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被困、电梯“掉层”乃至电梯坠落等新闻,近期时常见诸报端,增加了公众对电梯安全的担忧。8月16日,成都市政府办公厅公布《成都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从明年起,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维护保养,每月向业主公示电梯安全状况,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或者事故通知后,必须在三十分钟内抵达,实施现场救援。
据了解,该办法要求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的生产、维护保养承担主体责任,对电梯质量安全终生负责。如在电梯改造时,原电梯制造单位已注销或不再具有相应型式电梯制造许可的,电梯产权所有者可以选择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改造,电梯改造单位对改造后电梯的质量安全负责。
电梯使用单位,应建立并严格执行电梯使用和运行安全管理制度,编制电梯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若发生电梯困人故障,使用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安抚乘客,组织救援。出现影响电梯使用安全的严重事故隐患时,立即停止运行电梯,组织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成都市要求电梯实施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或者未张贴《电梯使用标志》的电梯,不得使用。电梯维护保养单位,需设立二十四小时维护保养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但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电梯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监制、监销电梯,或者推荐维护保养单位。
对于使用单位未实现电梯报警装置与值班室可靠、有效联系的,将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相关电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于发生困人故障时未采取措施组织救援,或者继续使用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电梯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使用相关电梯,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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